学会简介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是由从事地质矿产经济研究的专家、学者、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学会成立于1981年,是经民政部批的全国首批发证社团之一。学会现有101个单位会员和近千名个人会员,下设7个分支机构,即青年分会、地勘产业专业委员会、资源管理专业委员会、资源经济与规划专业委员会、环境经济专业委员会、人力资源研究专业委员会和法学分会。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联合主办《中国国土资源经济》(月刊)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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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n Economics of Geology & Mineral Resources,缩写:SEGM。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从事地质矿产经济管理、研究、教育等方面的相关机构及其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组织广大会员和地矿经济工作者。弘扬地矿行业“三光荣”精神,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提高地矿经济理论研究和应用水平,促进地矿经济学科的普及和发展,促进学科队伍建设,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学会在会员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我国地矿事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地质矿产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改革、政策等研究,为政府部门宏观决策和地矿行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为有关政府部门、地质勘查单位、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研究成果等服务;

(二)开展地质矿产经济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组织地矿经济学术研究和社会调研活动;促进地矿经济理论创新,普及宣传地质矿产经济理论和应用;推进地矿经济学科建设,促进学科繁荣和发展;

(三)组织开展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理论研究,开展地矿行业技术经济管理标准的制修订研究,协助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为地勘行业管理提供业务支撑服务;

(四)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会刊、年报、年鉴及相关行业交流资料,建立网站等行业交流平台,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五)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地矿经济专业技术培训、职业教育等活动,组织推荐优秀研究成果和人才,促进地矿行业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六)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开展行业政策研究,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发展诉求,依法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承担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承担并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科研、咨询、培训、教育等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从事地矿经济理论和应用研究的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员可申请加入本会,作为个人会员。

(二)从事地质矿产经济活动的地质勘查和资源开发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校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作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提供学术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10日第九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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