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矿业大会(2013)组委会将评选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最佳奖
为促进矿业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鼓励在国内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和项目,中国国际矿业大会组委会于2006年起设立中国矿业国际合作奖,并于每年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期间颁发。该奖项已连续颁发7年,对总结矿业领域的成功合作经验,推动中国矿业的改革开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当前矿业领域的新形势,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矿业的对外开放与持续发展,经中国国际矿业大会组委会研究,将奖项调整为“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最佳奖”,并制定了《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最佳奖评选办法》(附后)。评奖范围拓展到我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各类企业和项目,在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中资、中外合资企业和项目。具体奖项包括最佳勘查奖、开发奖、最佳社会责任奖、最佳创新奖以及最佳服务奖。奖项评选每年组织一次,五类奖项每年各不超过三家获奖单位,在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召开期间向社会公布,并由大会组委会领导颁发获奖证书和奖杯。
本年度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最佳奖评选工作已正式启动,将按照企业(单位)自行申报、协会学会限额推荐两种方式进行申报。请各企业(单位)、协会学会按照《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最佳奖评选办法》要求,将《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最佳奖申请书》以及相关申报材料(一式20份,含电子版)于9月20日前寄送到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最佳奖评选办公室。
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最佳奖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国矿业联合会,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李月英(中国矿业联合会国际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四号安信大厦B座
联系电话:010-66557687 13661245810
传真: 010-66557672
Email: 394154175@qq.com
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最佳奖评选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鼓励在国内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和项目,以及为矿产勘查开发等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的管理部门、协会学会、中介机构,推动矿业健康发展与持续繁荣,中国国际矿业大会组委会特设立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最佳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和项目,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业务的中资、外资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和项目,以及在中国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业务的中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 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最佳奖设立以下五种奖项:
(一)最佳勘查奖。授予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现重要矿产地和新增重大储量,在矿产勘查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企业和项目。
(二)最佳开发奖。授予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已投产的企业和项目,要求具备大中型规模,生产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最佳社会责任奖。授予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方法和设备对生态环境指标有明显改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区发展,为矿业可持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和项目。
(四)最佳创新奖。授予研发或采用新型技术、装备以及先进管理模式,并推动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和项目。
(五)最佳服务奖。授予为推进矿产勘查开发等活动提供优质管理与服务的矿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最佳奖评选每年组织一次,五种奖项每年各不超过三家获奖单位,在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召开期间颁发奖项。
二、申报和推荐
第五条 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最佳奖按照企业(单位)自行申报、协会学会限额推荐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申报和推荐奖项须提交书面材料,并保证其完整、真实、可靠。
第六条 中国国际矿业大会组委会于每年8月1日前通过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官方网站(www.chinaminingtj.org)和相关媒体发布本年度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最佳奖评选通知。企业(单位)、协会学会按照通知要求,于每年9月20前报送申报和推荐材料。
三、评审与公示
第七条 成立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最佳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奖项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中国国际矿业大会组委会、协会学会、科研院所、矿业公司代表组成。
第八条 中国国际矿业大会组委会设立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最佳奖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在中国矿业联合会,负责受理申报推荐、形式审查、组织奖项评审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推荐材料经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于每年10月10日前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各获奖项目须得到评审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意见。得票数相同的获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再次投票,最终产生获奖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最佳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与评奖项目有关的,不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在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办公室实名反映,超过公示期限以及匿名反映的,将不予受理。
四、批准和授奖
第十三条 公示后的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最佳奖评审结果,经中国国际矿业大会组委会批准,确认为当年获奖结果。
第十四条 评奖结果在每年召开的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期间宣布,并由中国国际矿业大会组委会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杯。
五、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和推荐奖项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企业和单位,取消其今后的申报和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国际矿业大会组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